藍海沙龍|第253期:“互聯網平臺自治的權力及責任邊界”研討會成功舉辦
2022年08月18日 16:28
8月16日,中國互聯網協會召開第253期藍海沙龍——“互聯網平臺自治的權力及責任邊界”研討會。會議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宋茂恩主持,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、副院長、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,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,中共中央黨校(國家行政學院)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張效羽,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、經濟法室副主任金善明,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室副主任(主持工作)、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周輝,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經所監管研究部主任李強治,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、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權,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、互聯網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郜慶等專家參加會議并發言。

會議現場
宋茂恩表示,近年來,伴隨互聯網技術及數字經濟的發展,平臺模式已經成為全球范圍內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組成方式。平臺基于自身需求,通過制度安排,建立自我機制,讓用戶對其賦信。由于數字平臺在經濟、社會中愈發重要,特別是算法的作用越來越大,政府監管就發揮了作用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發布了《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(征求意見稿)》和《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(征求意見稿)》,將互聯網平臺主要分為六大類、三個級別,規定了互聯網平臺特別是超大型平臺需履行的公平競爭示范、平等治理、開放生態等義務,進一步推動平臺企業落實主體責任。平臺自治規則制定、執行及外部監督機制等問題被相關監管部門目前高度關注,有待進一步研究。從硬手段出發,政府監管、法律法規可以做什么?從軟手段出發,行業自治可以做什么?本次研討會就平臺自治的權力及責任邊界做進一步的理清,以為后續關于規則制定、執行等具體落地的研究、研討鋪墊好理論基礎。
周輝表示,在信息化與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,互聯網平臺依靠其在技術、信息、組織形式等方面的優勢,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,成為現代社會中的新型權力主體,打破了傳統的“公權力:私權利”的二元架構,奠定了“公權力:私權力:私權利”的三元乃至多元新架構。未來需要進一步完善平臺權力規制體系,在保證社會底線安全和規范秩序的基礎上,實現權利保障的最大化,實現平臺善治,促進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,助力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,增強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國際競爭力,貢獻平臺治理的中國方案。
郜慶表示,平臺作為市場主體,追求商業利益無可厚非,但不同于傳統的市場經營者,其兼有規則制定、規則解釋、規則執行和糾紛解決等多項功能,履行著規制平臺內市場的公共職能,扮演著市場參與者與裁判者的雙重角色。平臺領域出現的“大數據殺熟”“自我優待”和“二選一”現象,說明平臺自治需要外力引導督促以實現對平臺內市場秩序的維護。平臺自治不是平臺經營者自治,而是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共治,平臺規則需要公平透明和無歧視。建議探索建立對與大型平臺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制度,從規則層面上預防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發生。推進平臺自治,一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,落實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,減少政府干預,為市場預留空間;二是處理好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,充分發揮公平競爭法律制度的作用,避免以強凌弱,完善救濟手段,建立良好的平臺內商業環境。
劉權表示,平臺自治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克服政府監管的信息、技術、法律依據等弊端,但過度強調平臺主體責任會導致平臺運營成本過大,使得平臺過度行使權力而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,還會導致政府逃脫應有的監管責任。應在厘清平臺性質的基礎上,根據平臺的類型和級別,結合實質平等原則和輔助性原則,科學合理地設定平臺責任。
李強治認為,平臺自治已經進入了2.0時代。從社會治理層面看,當平臺規模達到一定程度,平臺就變成了商業基礎設施和生活基礎設施,對資源和注意力配置具有重要影響。從經濟治理層面看,平臺是市場的組織者,當平臺替代的市場機制種類越多,其在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和影響力就越大,能極大地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,帶來整體效率增進,但也會帶來局部效率損失和競爭損害。評價平臺自治的權力和責任邊界,需要建立一種系統性風險評估的制度,包括用戶規模、市場持續的影響力等,是否系統性損害了互聯網行業創新的內在動力,要分級分類的評估,而非簡單的一個標準。
金善明認為,討論平臺自治的權力和責任邊界,前提需要對互聯網平臺進行合理定位。這就要立足當下和長遠兩個時期,同時兼顧國內國際兩個視角,將平臺放到數字經濟發展、數字中國戰略建設中來看待。理論上,平臺可以有多種理解,但就今天討論的話題來說,應該理解為作為市場主體的平臺企業。因此,應當充分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,政府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、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,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護產權、契約自由與中立的糾紛解決機制。就平臺治理而言,首先,要相信平臺,在政府與平臺之間形成良好的信任關系,在法治框架內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;其次,要依法監管,重點關注平臺企業的行為,而非企業的規模大小等因素,提高監管規則質量,增強監管效能;同時,還應軟硬治理相結合,適當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。
張效羽表示,當前平臺經營者掌握大量經濟和數據資源,對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,應當對這種新興力量進行科學監管。其中要注意三點:第一,對平臺監管應當以《反壟斷法》或《競爭法》執法為主,實施監管的目的不是按照監管機關的意圖改造其經營模式,更不是把企業變成監管機關的“附屬機關”或“下級企業”,而是有效維護市場上多個平臺的公平活躍競爭狀態;第二,要注意對平臺過度監管的“副作用”,對平臺監管過度不僅會扼殺創新,也會扼殺市場競爭。給平臺施加大量平臺責任,在某種程度上會助長大型互聯網平臺的競爭優勢,進一步鞏固其市場支配地位,甚至使超大型互聯網平臺成為實際上的“準政府”,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態勢;第三,對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立法要慎重,目前基于輿情事件驅動的立法,易對產業技術發展造成嚴重負面效果。如果需要對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立法,應當附帶“落日條款”,即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一兩年后,直接失效,不能搞長期或無限期的“暫行條例”和“暫行辦法”。
支振鋒表示,技術驅動的產業革命帶來的變革,使平臺發生了裂變,平臺正在從傳統組織生產的經濟組織變成產業的組織者,擁有了定價、分配資源和限制接觸消費者的權力。在某種程度上,平臺就是市場本身,本質上其行使的就相當于公權力。新型超級平臺具有雙重屬性,作為傳統公司,私法自治;作為產業組織,要接受類似對公權力的監督。目前,平臺很多權力來自監管部門的壓實主體責任,越壓實主體責任,其就更多分享了政府權力,愈發限制用戶權利。對平臺進行可持續、前瞻性的治理,需要平臺進行更高程度的信息公開,給平臺用戶特別是與平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用戶一定的參與權。
薛軍表示,平臺作為市場主體,同時也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體,深刻地影響了信息化時代的社會權力結構和治理體系。平臺自治一方面具有現實性,但也需要注意劃定其合理的邊界。對于平臺作為市場主體的權利要予以充分的保障,但對于平臺的權力,也要有完善的監督和約束機制。涉及平臺的規則,應該呈現出彈性化的機制。法律、法規的立法,要與其他的柔性軟法規范相互配合,不能過度立法。這一方面是因為互聯網信息技術處于快速發展之中,另外也是因為平臺的形態非常豐富多元,一刀切的立法容易產生適用上的不適應和束縛效應。
通過各界專家的充分研討可以發現,平臺發展已經進入2.0時代,平臺企業集合私有性和公共性于一體,既是市場中的商事主體,是政府管理的對象;又是“市場”的建構者與運營者,承擔著平臺用戶的管理責任,具有制定管理規則的權力。平臺自治有著特有的時代價值,政府獲取信息的滯后性和不充分性、政府監管手段的有限以及法律依據的滯后,導致在數字時代政府監管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,需要平臺自治。而當平臺權力過大時,就要引起一定重視。建立完善的監督和約束機制,要在保障平臺作為私主體的基本權利下,對平臺分類分級設置平臺責任,軟硬治理相結合,通過行業共識、制定標準、行為準則等形式,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。





